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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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66.68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50.96元;另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6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11117.6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9元(原告***已预交78元),原告***起诉标的为11120.08元,判决支持标的为11117.64元,占起诉标的99.98%,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99.98%即77.98元。另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的0.02%即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