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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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唐山市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8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魏宝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狄建庆 审判员刘爱民 审判员常方圆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雷雷 书记员尹长卿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