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15万元及利息(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2017年4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魏冉才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