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莆田市萩芦溪水库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州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9万元;

二、驳回原告福州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福州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78元,由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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