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
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422民初251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柳城县人,农民,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平武县人,农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平武县人,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萍,广西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农民,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藤县支公司),住***。

代表人:黄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宁市人,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贺州市人,农民,住***。

被告: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租赁公司),住***。

被告***、大都租赁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市分公司),住***。

代表人:亢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渊,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9月**日

开庭日期:2021年3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67044.7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因此事故造成工伤的治疗费等所有费用已由大都租赁公司承担,其放弃对该公司、***及其家属、***的追偿权利。

被告***答辩意见: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的费用应予返还。

被告***、大都租赁公司对原告放弃要求其赔偿后的请求无异议。

被告人保南宁市分公司答辩意见: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其诉请。

被告太平洋财保藤县支公司答辩意见: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对超出部分意见如下:1.肇事车辆存在超载行为,按保险条款约定,其免赔责任10%;2.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上岗证,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上述相关诉讼权利。

查明事实:

交通事故情况:2019年10月31日,陈伟鑫驾驶桂A×××××号小型面包车搭乘陈琦霖、赵彬由藤县太平镇往藤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1线316km+800m(藤县藤州镇安宁村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由***驾驶的桂D3599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伟鑫、赵彬当场死亡,陈琦霖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赵彬是原告***、***的儿子,原告***的丈夫。

责任认定:陈伟鑫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陈琦霖、赵彬无责任。

保险情况:桂D×××××车在太平洋财保藤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赔偿情况:***赔偿给原告丧葬费36774元。

本院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告作为受害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大都租赁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予以尊重。

原告合理合法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694900元(按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45元/年×20年)、丧葬费39756元(按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6626元/月×6个月)、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2386.07元(按广西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58061元/年÷365天×3人×5天)、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综合考虑人员往返地点等案情实际、认定合理部分为12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案情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酌定支持40000元,以上合计789592.07元。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综合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同时起诉的其他案件等,本院确定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藤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

内赔偿原告因受害人死亡伤残项目损失54750元,不足部分734842.07元(789592.07-54750),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25%的责任为183710.52元(734842.07×25%)。由于桂D×××××车事发时存在超载情形,保险公司依约定免赔10%的责任为18371.05元,由***承担;余下的165339.47元(183710.52-18371.05),由太平洋财保藤县支公司在综合商业险责任内赔偿给原告。***承担部分与其垫付部分抵减后,多出的18402.95元(36774-18371.05),由太平洋财保藤县支公司在其承担的赔偿款中直接返还***。

被告***提出其垫付部分应予返还、被告太平洋财保藤县支公司提出其承保车辆存在超载行为、依约免赔10%及被告人保南宁市分公司提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计算标准与有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太平洋财保藤县支公司认为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上岗证证实其从业资质,依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就该格式条款已尽告知义务,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主文: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在桂D×××××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54750元、综合商业险责任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65339.47元共220089.47元,其中赔偿给原告***、***、***201686.52元、返还被告***18402.9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规定。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470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492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负担842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负担3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覃宏高

人民陪审员徐龙基

人民陪审员李明心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孔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

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0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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