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购买的南宁市完善供电部门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供配电设施;

二、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达到使用条件的供配电设施违约金4572.25元;

三、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申请办理南宁市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办结时即时将该证书向原告***交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第二项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详见下文附件二),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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