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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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 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信用卡透支资金人民币1134.49元及截至2020年8月12日的利息8758.75元、违约金15500元,并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申请/担保合同》约定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之和以欠款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丰田RAV4牌轿车(车架号:LFMJ34AFXE3033211,登记证书编号:520005020880)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