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246元,由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