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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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204执837号

河南紫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王广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4民初11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广伟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限你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2021)豫02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缴纳本案执行费50.00元。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张亚乐联系电话:0371-23809643本院地址:开封市鼓楼区西坡北街17号邮编:4750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

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

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

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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