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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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204执837号 河南紫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王广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4民初11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广伟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限你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2021)豫02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缴纳本案执行费50.00元。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张亚乐联系电话:0371-23809643本院地址:开封市鼓楼区西坡北街17号邮编:4750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 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 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 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