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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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及利息。其中50000元从2019年3月20日起、另50000元从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8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