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周市金驰汽车服务部款项12260元及利息损失(以1226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61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7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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