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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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昆山市阳澄湖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办理昆山市房屋和19号楼014室车库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在上述房屋和车库库登记至其名下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两次过户的税费均由原告***负担。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565元,由被告***负担。该3875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3875元交纳至本院。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39885)。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应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