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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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

三、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0835元、护理费5851元、伤残赔偿金474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65544.8元。

四、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0835元、护理费5851元、伤残赔偿金474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65544.8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302.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3600元、鉴定费870元,合计15512.77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706.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3500元、后续治疗费8400元、鉴定费2030元,合计36196.47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被告***负担656.25元,由被告***负担153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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