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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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55672.4元; 三、被告***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偿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息标准按照(济农商行天桥支行)个借字(2018)年第xxxxx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如计息基数发生变化,则以实欠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准),与上述第一项所列借款本金一并付清;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律师代理费23779元; 五、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