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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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521执保452号 申请人泸州市一圣鸿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景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伏兵、王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市一圣鸿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景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伏兵、王果价值4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泸州市一圣鸿包装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已依申请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景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南部支行开户账户为2000××××0013内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实际冻结86.12元); 二、对被申请人王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新城支行开户账号为6230××××9257_156_1内存款420000元(实际冻结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龙桥分理处开户账号为6228××××3376内存款420000元(实际冻结1136.4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西支行开户账号为6230××××2273内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三、对被申请人伏兵在交通银行成都五块石支行开户账号为6222××××7021内存款420000元(实际冻结36.7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师古支行开户账号为6228××××4475内存款420000元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实际冻结3.08元)。 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