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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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市恒净王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521执保493号 申请人唐基泸与被申请人泸州市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1)川0521民初149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泸州市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科维支行账户(账号:2217××××6385)的银行存款193289元。现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市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市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科维支行账户(账号:2217××××6385)的银行存款19328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唐基泸名下位于江阳区江南路四段78号92号楼二单元1201号住房【房产证号:川(2020)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42791号】的查封。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