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其他决定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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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川1525司救执31号

救助申请人:***,男,生于1948年3月**日,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女,生于1948年11月**日,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女,生于1967年8月**日,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男,生于2001年7月**日,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男,生于1988年1月**日,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蒲运前受害死亡,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被告人蒲运松与被害人蒲运前因发生抓扯,用手提的旋耕机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蒲运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高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蒲运松赔偿损失587922.7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由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2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被执行人蒲运松与被害人蒲运前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抓扯,被执行人蒲运松用左手提的旋耕机往被害人蒲运前头部击打,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30日,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525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蒲运权赔偿各项损失587922.78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查明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无机动车辆,在宜宾市叙州区有住宅一套359平方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蒲运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蒲运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5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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