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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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李越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查封金额64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与李越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查封金额26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