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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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016年11月28日借款,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017年1月20日借款,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2018年11月20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