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石家庄市裕华区煤机街116号豪景丽园7-1-201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石房产权证裕字第××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7-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