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本金7000元,从2021年3月5日开始,参 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直至本金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