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赔偿因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七千四百三十二元(¥7432.00)、两千○七十九元(¥2079.00)。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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