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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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455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10406元。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5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取被执行人工资119484元,扣除首执缴纳的执行费1556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117928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5)黔钟执字第1206号、(2021)黔0201执恢45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