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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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佰能林昌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合肥天威众元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卢龙县佰能林昌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天威众元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检修工程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