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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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邳州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7370元(被告***已垫付15578.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给付原告***的款额中扣除,并将该款给付被告***)。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5545元(被告***已垫付1557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给付原告***的款额中扣除,并将该款给付被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3元,鉴定费5300元,合计8843元,由被告***负担(已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