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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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67元(已交),由被告***负担444元(未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