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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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762,189.92元及利息(利息以2,762,189.92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98.00元,减半收取14,449.00元,由被告盘锦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