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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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2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2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上述利息时均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