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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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思永福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503执保154号 综合审判庭、宣德达、潘伟、游通海、李恭焱: 关于申请人宣德达、潘伟与被申请人游通海、李恭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桂0503民初32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6月29日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游通海、李恭焱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合计4557286.97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李恭焱名下证券296000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限额共计63357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桂0503民初323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