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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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503执保154号

综合审判庭、宣德达、潘伟、游通海、李恭焱:

关于申请人宣德达、潘伟与被申请人游通海、李恭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桂0503民初32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6月29日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游通海、李恭焱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合计4557286.97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李恭焱名下证券296000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限额共计63357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桂0503民初323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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