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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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冬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民辖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兴荣,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冬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春玲,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冬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 马晓红 审判员 郜周伟 审判员 张虹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日 法官助理孙中英 书记员孔煜雯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告:徐州冬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春玲,职务,总经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