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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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5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按年利率15.4%计算)。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计7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