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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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14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不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