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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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1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农业银行信用卡卡费83861.61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光大银行信用卡卡费16242.7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计15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分理处],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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