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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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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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7753.14元; 二、被告合山市祥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4430.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原告***负担2191.5元(已交纳),被告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合山市祥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