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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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支付给原告***律师费损失4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一套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顺序位于抵押权人黄某之后)。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减半收取1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的七日内,到该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缓、免交手续的,该中级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