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35,000元;

二、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始至2019年2月4日止;以本金3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自2019年2月4日始至2021年2月4日止;以本金3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自2021年2月4日始至实际给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9.90元,减半收取3,824.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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