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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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黑0110民初974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 负责人:栾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战,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系黑A×××××号车辆的车主,于库为雇佣司机。2020年10月16日,于库驾驶黑A×××××号车辆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同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102国道交口时,被告***驾驶黑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溜车与于库所驾车辆相撞。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修车费用4143元,修车期间雇车费5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前给付原告***修车费414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海泳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越 书记员王佳莹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