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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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正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玉生借款396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马正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