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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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河县麦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4民初874号 原告:广河县麦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麦塔尔小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马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武(系被告马秀英丈夫) 原告广河县麦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河县麦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公用电费、公共单项维修费用总计2911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应缴滞纳金349.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秀英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887元、公用电费50元,共计937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887元、公用电费50元,清洗泵购置费100元,共计1037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887元、公用电费50元,共计937元。以上合计被告拖欠原告三年物业服务费、公用电费、公共单项维修费用等29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付清,遂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秀英付给原告广河县麦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公用电费、公共单项维修费用等共计2911元,于2021年7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河县麦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秀翠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马晓洁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