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378号

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住***。

负责人:梁升禹,行长。

被告:***,住***。

被告: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晓飞。

被告: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德志。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与***、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2020年3月16日,本院向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5191.3元,并告知其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的,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嘉翊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梦天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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