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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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378号 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住***。 负责人:梁升禹,行长。 被告:***,住***。 被告: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晓飞。 被告: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德志。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与***、大众卓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豪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2020年3月16日,本院向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5191.3元,并告知其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的,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嘉翊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梦天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