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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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 吉林省君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贷款本金19658.87元及利息7166.01元(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19658.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对设定抵押担保的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吉B80P97号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吉林省君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00元,减半收取207.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吉林省君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提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