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821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7014.75元(2014年12月16日-2020年7月15日);自2020年7月16日起,被告***应以未付货款未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77263.54元,核定给付金额175224.75元,占争议标的额的98.85%。案件受理费3845.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22元,由被告***负担380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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