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2民初841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 责任人:黄厚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振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宜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