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
濮阳市卉龙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濮阳市卉龙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借款本金7999000元。

二、被告濮阳市卉龙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支付借款利息268778.68元及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10.6875%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及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驳回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74元,减半收取34837元,邮寄送达费1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濮阳市卉龙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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