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帕米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帕米尔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场地租赁费99万元(租赁费的期限暂截止至法院立案之日,后续租赁费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帕米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看管费9.9万元(看管费的期限暂截止至法院立案之日,后续看管费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1元,由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帕米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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