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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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和田鑫荣砂石料生产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洛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6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78年5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和田市。 被执行人:和田鑫荣砂石料生产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付荣,总经理。 我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田鑫荣砂石料生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3224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3日,申请执行标的5192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51920元,执行费678.8元。(2021)新3224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