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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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8月9日订立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19116.14元、支付利息450.22元、罚息47.9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并支付借款本金19116.14元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标准按照上述《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