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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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经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1月份至2019年4月份的租金555251.1元、2017年3月份至2019年4月份的物业管理费57104.08元,合计612355.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44343.2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2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