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5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216128.06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91元(被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元(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已预交),合计4982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负担282元,被上诉人***、枣阳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