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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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天江源钢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天江源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2000元,支付利息92298.26元,共计274298.26元; 二、被告天津天江源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自2021年3月21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8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2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天津天江源钢管有限公司、***负担2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